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解决食品安全难题必须有创新思维,从综合治理创新的角度进行系统化破解。食品领域的综合治理创新,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在食品安全领域治理实践中的深入系统贯彻,需要打通各个部门法尤其是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与诉讼法的关联,使得各部门法在“食品安全法”这一领域法中有机汇聚,也需要有效集合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社会治理政策。食品安全的综合治理创新,可分为法律实践系统之内的“小综治”创新与法律实践系统之外的“大综治”创新。
一、食品安全治理政策中的“小综治”创新
法律实践系统内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有必要综合协调地运用各种法治手段实现所需目的。
第一,“刑内完善”,即:(1)可以把现行刑法中食品类犯罪条文中的“生产者、销售者”修改为“生产者、经营者”,以实现刑法条文与刑法司法解释的一致。(2)建议将现行条文中“掺入行为”修改为“使用行为”,有利于解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难以确定罪名、需要借助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进行规制的困境。(3)建议加大判处实刑与罚金刑、资格刑的处罚力度。现在的涉食品安全犯罪判决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缓刑较多、罚金数额偏低甚至低于行政处罚的罚款。
第二,“行刑衔接”,即:规范与打通行政案件处理中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移送通道。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在第408条增加了一个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但单独依靠这一规定不足以支撑起完整的食品安全案件行刑衔接机制。有必要从“人”与“事”两个层面探索食品安全案件长效行刑衔接机制的构建。从“人”的层面,需要机制化地促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合作交流,达成共识;从“事”的层面,需要升级市场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平台,降低案件移送的成本。
第叁,“民刑并举”,即:在食品领域例外地、适当地借助职业打假人之力共建食品安全法治格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知假买假”不能作为售假者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换言之,即使知假买假,食品安全领域的买假人仍然有理由请求惩罚性赔偿。
二、食品安全治理政策中的“大综治”创新
中国的思想哲学与文化传统注重综合思维与综合治理,食品安全问题也有必要结合各项社会政策,推进法律实践系统之外的“大综治”创新。此处的“大综治”创新,有四个关键点,即信息披露、媒体与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及第叁方评估。
其一,食品行业的信息公开与信息披露引导。在这一点上,已有很多省市从政府引导的角度作出了有益探索,例如北京就与来自全国21个省55个地市81个县的政府监管部门、基地和公司签约合作,将食品安全的监管端口前移至生产基地,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对风险食品实施联动下架机制。这种“区域协作、基地保障、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显示出很好的示范效应。
其二,对食品行业的媒体及社会监督。当下依靠社会监督力量,以短视频曝光来监督食品行业已经非常常见,导致有关部门介入调查的案件也数不胜数。从理论上说,依靠媒体与社会监督力量进行食品安全治理,相当于在一定程度上将侦查和监督的触手细致化、繁密化,将食品违法犯罪者置于“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之中,有利于食品安全共治格局的形成。
其叁,食品行业的自律。公司之所以会倾向于组织或参加行业自治组织,主要是受经济学上的声誉机制影响,声誉具有资产的属性,其能够为高质量产物赢得更多公平的定价。以声誉机制为出发点,食品行业自治中最为关键的一点是成员筛选机制。如果缺乏筛选机制,将导致劣质公司进入组织,分享自律组织成员业已形成的优质信号,从而形成搭便车现象。因此,应当引导食品行业成立富有成效的自律组织,并建立科学合理的筛选机制。
其四,与食品有关的第叁方机构充分参与。第叁方机构包括认证评级机构和中间商。二者因为主要依靠其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开展业务,因而更加注重声誉。一个可行的思路是,应当尽力保证认证评级机构和中间商在食品行业内的充分竞争,从而维持其声誉。
(作者分别为69婬妇漫动嫩草吃瓜资源教授、博导、天津仲裁委副主任,69婬妇漫动嫩草吃瓜资源博士研究生。本文为最高人民检察院课题“食品安全公益诉讼”骋闯2021颁42阶段性成果)